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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9-09 21:17 点击次数:68
1937年12月,中共中央在召开政治局会议之后,留下了这张珍贵的合影。从左至右,前排依次是项英、何凯丰、王明、陈云、刘少奇;后排则有康生、彭德怀、张闻天、张国焘、林柏渠、秦邦宪、周恩来以及毛泽东。当时,朱德与任弼时正率领八路军总部驻扎于山西,未能与会。这便是网络上广为流传的被誉为“中国合伙人”的最强团队合影,也是王明在中共政治核心地位上难得的一次定格。
常驻我国的美国律师伍德·洛斯曼先生,汉语流利,且曾在知名的常春藤盟校取得中国历史学士学位。在众多普通美国人心目中,他无疑是“中国通”的代表。然而,实际上他对中国的了解却显得颇为片面。
在一场会议的间隙,他眉飞色舞地向我透露,他对近代中国婚姻家庭的历史演变及其相关法律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态度诚恳地向我发问,了解,陈绍禹是中国法学家。
我向他透露,事实上,陈绍禹还有一个更为大众所熟知的名字——王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前后时期,王明曾一度身居要职,成为新中国的“立法重臣”,官至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位列正部级,更是亲自执笔起草了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然而,不过,更为重要的是,据中共党史的记载,王明曾经是令毛泽东最伤脑筋的政治对手。
洛斯曼先生迅速以西方人的思维模式发问:
“既然这样,为何毛泽东会把王明委以法制委员会主任这一关键职务呢?”
我的回答是:实际上,在毛泽东眼中,这或许不过是一个微不足道的职位。
随后,我向洛斯曼先生缓缓述说与王明及中国法制相关的传奇故事……
张闻天、康生、周恩来、凯丰、王明、毛泽东、任弼时、张国焘,合影留念。其间,王明如常地居于中央。
01
斯大林派“海归”
1937年11月29日的午后,一架苏联制造的飞机在延安机场平稳地降落在跑道上。
这架飞机,作为中国工农红军进驻延安后的首架降机,在此地安抵。
这架飞机不仅为延安的中国共产党带来了他们迫切需要的大功率电报机和重型武器,更带来了一个深受斯大林信赖的人物,此人当时是唯一能够对毛泽东在党内领袖地位构成直接挑战的存在。
这个人就是王明。
王明此行归国,肩负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及主席团委员的重任。
当日下午,中共中央的领导人毛泽东、张闻天、朱德、周恩来等,与延安的各界群众一同汇聚于机场,热烈欢迎王明的到来。
王明步出机舱,眼前展现出一幅灰蒙蒙的黄土高原的景象,他注意到欢迎的人群,他们身着粗布衣衫,头裹着白色的头巾,面容略显苍白。
毛泽东在机场发表了题为《饮水思源》的欢迎词。毛泽东说:
“欢迎昆仑仙境降临的神仙,欢迎我们尊贵的国际友人,欢迎远道从苏联归来的同志们。你们的归来,于延安而言,无疑是喜庆的盛事。真可谓是‘喜讯如雷,天降吉祥’。”
王明并非源自昆仑之巅,以现代词汇诠释,他可谓是斯大林自莫斯科派遣归国的“留学归国人员”。
王明,原名陈绍禹,于1904年诞生于安徽省金寨县(今隶属于六安市)。1926年,他正式加入了中国共产党的行列。翌年,即1930年,他从苏联中山大学学成归国,此后曾出任共产国际领导人米夫的翻译一职。
1931年1月,趁反对“立三路线”之机,王明在米夫的精心策划与大力支持下,于上海成功夺取了中共六届四中全会的领导权,从而实际掌控了中央的领导地位。
1931年秋季,在共产国际的正式批准下,王明及其夫人孟庆树等一同离境,踏上了前往苏联的旅程,以便参与共产国际的领导事务。
在启程之际,他提出并获得了共产国际的正式认可,决定由博古出任中共中央的最高领导职务。
这堪称中共历史上一个荒谬且独特的阶段:王明在莫斯科遵照共产国际的指示遥控指挥,而以博古为首的中共中央在国内全力执行其决策。
尽管莫斯科传来的指令并非全然荒谬,然而,这一历史阶段的特征已被中国共产党革命实践的历史所证实,即是一条以教条主义为标志的“左”倾机会主义路线,对党的革命事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此路线被后人称为“第一次王明路线”。
康生、毛泽东、王稼祥、朱德、项英、王明;后排自左至右则分别是:陈云、博古、彭德怀、刘少奇、周恩来、张闻天。
王明身材颇为矮小。至于他的确切身高,至今尚无确切的数据可供参考,有传言称他的身高不过一米五零余。
他的头颅硕大,演讲时才华横溢,滔滔不绝,出口成章,雄辩有力。其文笔流利,擅长引经据典。
尤其是,他的俄语驾驭能力极为精湛,对苏联共产党的经典文献《联共(布尔什维克)党史》能自如运用,犹如掌中之物,信口道来。
在党的历史上最为艰难的时期,王明在苏联却备受尊崇。他不仅深度参与了莫斯科对中国共产党革命的研究与战略决策,而且一度成为共产国际领导全球共产主义运动的核心成员之一。
1935年7月,王明肩负着主席团委员的重任,出席了共产国际第七次代表大会。大会在公布主席团成员名单之际,王明的名字,与斯大林、季米特洛夫等伟人同享荣光,赢得了如暴风雨般热烈的掌声。
随着中国抗日战争的爆发,斯大林迅速认识到,若莫斯科继续基于意识形态的考量而偏袒延安,苏联将难以确保国民党重庆政府有效牵制日军,进而无法缓解苏联在远东所承受的压力。
在归国前夕,王明有幸得到斯大林与季米特洛夫的亲切接见。显而易见,他对苏联的方针策略有着深刻的理解。归国后,他全力以赴地贯彻共产国际的指示,过度强调民族统一战线的关键作用,将抗战胜利的希望寄托在国民党政府的身上。
尽管王明在此阶段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贡献了诸多积极努力,然而,在中共的历史记载中,却将他清晰地定位为从一端迈向另一端的“第二次王明路线”。
实际上,在王明驻守莫斯科的数年间,中国共产党人历经磨难,逐渐从失败的阴影中走出,迈向成熟与稳健。
据资料显示,在王明于1937年返回祖国之前,他在莫斯科期间对毛泽东倍加推崇,并竭力予以推荐。
尽管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王明回国的目的就是为了与毛泽东争夺中共的领导权,但他的确一度有把自己凌驾于其他中共领导人之上的表现。
共产国际的领导者迅速察觉,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已足以独立承担起中国革命的重任。曾深受西方思想影响的王明,因其主张与我国国情相去甚远,逐渐失去了人们的青睐。
1938年9月,王稼祥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传达了共产国际领导层对毛泽东领袖地位所持的明确立场。自毛泽东在中共党内确立领导地位的那一日起,王明的政治生涯亦随之走向巅峰的终结。
近日,《北京日报》刊登了一篇回忆文章,讲述了一位曾在延安现场聆听王明演讲的人的所见所闻。文中提到,王明的演讲技巧高超,尤其擅长即兴发挥。1938年末,王明重返延安,在一次演讲中,有人向他提问:为何毛泽东从未出席在重庆召开的国民代表大会?
王明风趣地调侃道:“你们懂得中国象棋的玩法吗?在对弈过程中,若双方的帅与将正面相对,那这局棋就宣告‘和棋’了。”
这个例子似乎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王明当时已经明确地承认,毛泽东已经成为中共党内的“第一把手”。
王明、孟庆树夫妇
在中共“七大”召开前夕,毛泽东亲自领导了声名显赫的延安整风运动。此次运动使得王明派系的地位与影响力急剧下滑。
然而,毛泽东不仅要求王明等人口服,更要心悦诚服,并且迫切需要他们留下认输的书面凭证。他屡次催促王明撰写检讨书。
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作出了一项明确决议,责令王明提交一份关于自身错误的书面检讨,然而,王明对此表现出了极端的抗拒态度。
随后,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王明同志的处理决定》,明确要求王明就其错误进行“一次深刻反省”,并在“思想与行动上切实实现自我改正”。
毛泽东在一份指示中指出:“务必在11月上旬,七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前,完成王明声明书的撰写,并及时提交至政治局。”
王明闻悉需接受检查之际,便以身体不适为由推脱。直至他最后一次赴苏联求医,就此杳无音信,那份检查始终未曾呈交。
历史似乎和王明开了个玩笑。在六届四中全会落幕之后,王明连续两次利用中央会议的决议,强制正处于病榻之上的瞿秋白撰写声明书,迫使其公开承认在担任中共代表团职责期间所犯的错误。瞿秋白先生于1931年1月7日及1月28日,先后两次不得不撰写了自我检查的文稿。
在八路军驻武汉办事处,中共中央长江局的领导人同新四军的负责人进行了会面。从左至右,前排依次为张云逸、王明、周恩来、项英;后排则分别是叶剑英、博古、曾山。
或许未来,疑问将浮现:
面对党内产生的分歧与争执,即便其中一方确实存在过错,无论该成员是否心甘情愿,是否必须通过党的代表大会的决定,迫使犯错方提交书面检讨?一旦检讨书成文,是否即被刻录入历史,使之永久无法翻身?悔过行为是出于个人自愿,还是受到外部压力所迫?
昔日,这乃党内政治领域内无可争议的原则;然而,今日审视,它更似一个兼具道德与法律意义的命题,其重要性亟待我们重新审视与深入研究。
党经验示,检查非随意可写。1959年,彭德怀曾撰写过一份检讨书;1966年,刘少奇亦曾提交过一份检查;而到了1971年,林彪更是险些也要准备书写检查材料。林彪似乎对这一问题表现得异常焦虑,他似乎预见到,一旦提交检讨书并将其存入档案作为确凿证据,就意味着将面临下台的风险,而一旦下台,甚至可能步履维艰,陷入囹圄。因此,他毅然决然地携家带口,上演了一场“惊慌失措”的逃亡戏码。
与其在国内束手待毙,不如效仿王明,前往苏联隐居。
1945年四月,在中共“七大”的召开之际,毛泽东基于对全局的深思熟虑,提议推举王明为中央委员;会议结束后,他又特意指派王明担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一职,负责法律领域的深入研究与文稿起草工作。
此举或许能够既避免激怒斯大林与季米特洛夫,又能确保王明未来无东山再起之机。该安排大体上彰显了毛泽东的深意以及对王明现状的考量。
显而易见,在毛泽东的视角中,法律事务既非当务之急,亦非刻不容缓,因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位,大体上可以视作一个略显边缘的“冷清之位”。
王明夫妇及家人
02
废六法全书
1949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在《毛泽东主席关于当前时局的声明》中明确提出了“废除伪法统”的口号。
“摒弃伪法统”的提法,言简意赅,出自中共的最高领导人,其气势犹如“解放全中国”的号召一般,那时洋溢着战争与革命的雄心壮志。
有说法未经证实。中国共产党人起初并未对所谓的“伪法统”问题给予过多重视。然而,蒋介石在1949年新年文告中首次提出“维持法统”的谈判要求,这才使共产党突然意识到,在新中国成立后,仍需解决这一旧法统遗留问题。
据此而言,“废除伪法统”似乎成了一项意外的成果。
一个多月后,在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这一重要中央文件。长期以来,即便是众多党内高级领导干部,亦鲜有人知晓该中央文件究竟出自何人之手。
经过考证,查阅历史档案并结合当年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回忆,证实该文件系时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的王明所起草。
自中国共产党召开“七大”之际起,直至1949年党成功夺取全国政权,王明始终肩负着法律委员会主任的重任。
在解放战争岁月里,王明同志率领该委员会,圆满完成了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的拟定以及全国性宪法草案的编制任务。
立足于本职,他着手对法律事务进行了深入的学习与研究。该文件的起草,理应在其职责范畴之内。
从该文件的内容分析,其文风与王明一贯采用马列主义术语对资产阶级法律进行思想批判的模式高度契合,彰显了他擅于运用意识形态教条,却往往忽视中国现实状况及原则灵活运用的固有特点。
此文件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发出指令,要求各解放区“必须停止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为司法工作的依据”。文件语气坚定,明确指出《六法全书》乃“反动法典”,是“维护地主阶级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利益”、“压制与束缚民众”的工具;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之下,绝不应继续适用国民党反动的陈旧法律。
这份文件明确指出,我党领导下的解放区“司法机关”必须“经常”对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以及所有反动法律法令抱持“蔑视和批判”的立场。此外,它还将这一要求扩展至对“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即所谓的“一般资产阶级法律”,同样要求采取“蔑视和批判”的态度。
王明一家在延安
有一个事实不容回避。历经八载的抗日战争,直至本文件发布之刻,我党领导下的各个解放区政权机构已在司法领域实际应用了《六法全书》,并将其作为处理刑事案件与民事纠纷的准则。由此可知,该法律体系已在党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文件强调,需针对此影响采取行动。“坚决挫败那些虽曾研习过旧法律却拘泥于陈规、思想僵化的错误观念及其危害性”,“彻底摒弃那些旧司法人员夸耀《六法全书》、盛气凌人的恶劣行径。”
这份文件中,将抗日战争时期我党在各抗日根据地以《六法全书》作为解决刑事民事案件的依据,称之为“临时性的策略性行动”,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合乎情理的。
然而,为了凸显对《六法全书》全面否定的立场,该文件中另一段补充说明显得多少有些画蛇添足。
“即便身处反动统治之下,我们亦不时借助反动法律中那些对群众有所裨益的条款,以维护和拓展群众的权益。同时,我们向公众揭示这些法律实质上的反动本质,这种做法无疑是恰当的。”
显而易见,王明所撰写的文件中,对中国共产党在夺取政权初期,出于政治考量而批判和摒弃《六法全书》的行为,采用了较为情绪化的措辞,使得其立场显得更为激进和偏颇。
史学家们有必要关注的,是周恩来在审阅该文件之际所留下的一段极具个性化的批示:
《关于废除《六法全书》的思考及其他》)
周总理的批示虽未对该文件的核心要义产生根本性影响,然而,从中我们依然能够清晰地辨识出周恩来与王明在思想立场上的微妙差异:
在探讨《六法全书》时,周恩来强调“今后司法工作仍需继续”,而王明则倾向于“贬低与抨击”。
此刻的毛泽东,正全神贯注于解放战争的战略布局,估计根本无暇对这个法律文件在思想与理论层面进行深入推敲。观察文件修改的情形,他仅对少数几处无关宏旨的文字进行了微调,便在当日便审批通过,并通过电文迅速下发至各中央局与各前委。
北京学者纪坡民,系已故前国务院副总理纪登奎之子,他提出,王明巧妙地运用偷梁换柱之计,将毛泽东“废除伪法统”的表述篡改为直接指向《六法全书》。
纪先生认为:
事实上,在毛泽东过往的文字中,“废除伪法统”一语,其所谓“伪法统”究竟指向何方,并未有明确的阐释。
毛泽东说的“伪法统”,可以理解为仅仅是指国民党政府的《动员戡乱令》《紧急治罪法》等反共反人民的反动法律,也可以理解为是指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独裁统治”。
然而,在王明起草该文件的过程中,他将所谓的“伪法统”界定为涵盖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在内的《六法全书》。
此举乃“城门失火,池鱼遭殃”。
纪坡民先生愤然表示。这一举措对党和国家的负面影响,理应被视为“第三次王明路线”的再现。
周恩来、博古、王明、叶剑英,自左至右排列。
著名的中国法制史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张希坡教授对此表达了坚决的异议。在其撰写的《解放战争时期“中央法律委员会”的演变与工作成就——兼论对中共中央废止国民党〈六法全书〉指示的若干不实之词》一文中,张希坡教授依据中央文献,结合历史事实,对“中央法律委员会”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深入的考证。
在文中,他明确指出,依据党中央的相关文献,明确废除所有反动法律、规章制度、政治机构和政治权力,包括国民党的《六法全书》,这乃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方针与一贯立场。
张希坡教授强调,将废除《六法全书》作为党中央的正式文件,其权威性毋庸置疑。该文件以坚定果断的立场和严厉的语气,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确立了明确的方针。此举并非王明独断专行,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结果。
张希坡教授分析合理。
在彼时的历史背景下,纵使由他人执笔拟定此份文件,其主调亦恐难有显著差异。
对国民党旧政权所遗留的陈旧法律、旧国号、旧典章,中国共产党人断然不会继续沿用。这如同新嫁娘身着的新棉袄,要么不穿,一旦穿上,便是追求“全新三面”。
有人曾设想,如果当年不改国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仍然叫“中华民国”,今天台湾地区搞独立的借口就少多了。这种说法显然属于过于幼稚的假设。
1938年,(自左至右依次为)吴玉章、王明、周恩来、罗炳辉,齐聚汉口。
在1952年实施司法改革之际,一位名叫贾潜的官员——当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最高法院委员及刑事庭庭长——便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他认为,即便在旧的法律体系(例如国民党的《六法全书》)被彻底打破之后,其中仍有部分“精华”可被重新利用。
此后,此言被视为“典型的右派言论”而遭受了严酷的抨击。贾潜被定性为“右派”,直至二十多年后,他方才得以昭雪平反。
1957年,法学家杨兆龙因撰写《法律继承性》一文,遭受指责,被诬称为持有“旧法观点”或国民党所倡导的“六法观点”。
这位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专业、曾在柏林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解放初期曾执掌东吴法学院教席,并在上海任上诉法院法官以及负责审判日本战犯罪证调查工作的资深学者,却不幸被划为“右派”。1963年,他因莫名的“反革命罪”之名,被无情地逮捕并投入监牢。进入1971年,“文革”的狂潮中,他更是被宣判了无期徒刑,最终带着满腔冤屈离世。
自1949年“废除伪法统”的号召始,至1966年“砸烂公检法”的行动落幕,旧有的法律体系逐一被废止,而新兴的法律秩序(尽管数量寥寥)亦遭受重创。在中国这片广袤的土地上,法律屡遭波折,其命运中交织着难以言表的宿命。
今日审视,对于国民党及西方国家法律的全面否定立场,其对后续司法改革与法制建设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六法全书》中所蕴含的诸多民事与刑事法律规范,以及其严谨的诉讼程序,均为我国一代法律学者历经重重考验、不懈努力所编纂与沉淀。这些规范与程序,在相当程度上,映射了人类法治文明的集体智慧与成果。
实际上,在随后的国内改革开放阶段,立法机构与学术界人士在立法工作中,不谋而合地借鉴了《六法全书》的相关条款。
博古、王明、周恩来
03
起草《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之际,王明肩负重任,担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职。法制委员会的核心职能,便是为中央人民政府精心起草各类法律与法规。
据回忆,当时众多法律起草与研究会议均于王明位于北京的居所——孟公府胡同2号的一座宽敞而静谧的四合院中召开。在那段日子里,王明在其报告与文件上署名时,均采用陈绍禹这一名字。
自古罗马斯巴达克斯的英勇岁月起,每当战火与革命的硝烟渐渐消散,人们对于成家立业的渴望便如泉涌般涌现。新中国之诞生,标志着战争岁月的落幕。随之而来,城乡之间,婚姻状况亦发生了显著变化,娶妻、休妻、退婚、再嫁等各类婚姻纠纷急剧攀升。面对这一局面,新政府亟需出台一部全新的婚姻法律。因此,制定一部婚姻法,便成为了王明担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后,亟待处理的首要立法任务。
王明曾在延安负责妇女工作,继而又执掌延安女子大学校印,并担任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一职,期间致力于妇女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王明作为一位典型的学院派理论家,在行事之前,总是先引用经典文献作为依据。
他严令法制委员会的成员迅速掌握相关领域的马列主义著作,并逐一审查中共在战争时期所制定的婚姻法规与条例。这些举措构成了王明撰写新中国婚姻法的基石。此外,他还广泛参考了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法文献。更有甚者,他亲自翻译了《苏联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
经过41次的修订,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终于问世。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举行的第七次会议上,王明同志代表法制委员会向大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详细阐述了《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及其背后的理由。该会议最终批准了这部包含8章27条规定的《婚姻法》。
毛泽东即刻颁布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令,《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
自那日起,我国《婚姻法》沿用已达三十年之久,直至1980年方才启动修订。海外诸多评论家赞誉,该法堪称毛泽东时代难得一见、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之作。
然而,关于王明在婚姻法制定过程中究竟扮演了何种角色的疑问,近年来亦引发了诸多争议。
2001年,一本名为《环球文汇》的杂志刊载了一篇题为《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的文章。当时,身为前全国妇联领导人的罗琼女士在阅读此文后,表达了强烈的不满情绪。
她特地致信该杂志,并“郑重指出”,在婚姻法的起草与修订阶段,大量工作是在邓颖超同志的领导下,由中央妇女委员会负责实施的。罗琼同志正是参与起草工作的成员之一,而王明同志并未参与起草,亦未曾加入讨论之中。
全国妇联对此事表现出极高的关注度,秉持着对历史负责的原则,特此向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提交了相关事项的核实请求。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在回复中指出,罗琼同志的观点大体上与事实相符。
王明
然而,无论是罗琼详尽描述当年妇联组织成就的信件,抑或是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草率做出的回应(仅提供结论而缺乏论据,这似乎是该研究室常见的做法),都未提及这样一个关键问题:王明(陈绍禹)在起草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过程中是否贡献显著,发挥了关键作用?
《王明传》一书的编纂者曹仲彬与戴茂林二位先生,在1980年代对参与婚姻法草案起草工作的法制委员会成员李光灿先生进行了专访。李光灿先生系我国已故的著名法学家,曾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副所长。
李光灿先生回忆道,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举行的第七次会议上,王明同志作为法制委员会的代表,向与会者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的起草过程及理由进行了详尽的报告。本报告的草稿系由王明先生口授,并由李光灿先生现场速记而成。
李光灿表示,这份长达23000字的报告初稿,王明在短短17个小时内几乎一气呵成。(参阅《王明传》,作者曹仲彬、戴茂林,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一版,第373页)。
李光灿的这番言论或许略显夸张,然而鉴于李光灿先生在中国法学领域的崇高学术地位以及良好的人缘声望,我们相信他断不会有意捏造事实。借此机会,我们亦能窥见王明卓越的文字表述能力以及对婚姻法条文制定的精通。
今日,我们仍能在众多大学法学院图书馆中轻松找到王明所撰写的报告,同时亦能检索到当年妇联机构对婚姻法所进行的研究报告。
从法学研究者的视角进行一番审视与对比,王明的报告在法律理论深度及文字表达上均显著超越了妇联组织所提交的文件。
我们无论如何难以设想,一位“既未曾参与起草,亦未曾参与讨论”之人,竟能凭空勾勒出一篇条理井然、逻辑清晰、内容详实、论证充分的“婚姻法草案起草过程及理由说明报告”。
那是在法学院二年级,我于图书馆搜寻婚姻法相关资料之际,偶然间发现了一个不为人知的秘密。1950年,在审议婚姻法草案的过程中,除了一份公开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之外,王明还留存了一份未曾对外公开的内部口述报告。
最令人难以忘怀的,是王明在那份内部口述记录中,讲述了一个既令人捧腹又略带尴尬的趣闻轶事。
他述说,建国初期,各地为捉拿潜藏的国民党特务和反革命分子,夜间常组织民兵于田间地头巡逻。然而,各地纷纷上报,民兵在玉米田间往往捕获一对对“野合”的未婚青年男女。结果是,敌特和反革命分子并未抓获多少,而村公所里却关满了此类“不轨”男女。
面对这个如今显而易见、极易界定的问题,即便是当时国家的“立法大臣”王明,亦陷入了困惑与迷茫。
王明在口述报告中透露,针对此事,他们特意咨询了苏联专家的意见。苏联专家认为,此类问题应归属于道德范畴,适宜通过批评与教育的方式加以解决,而非采取法律制裁的手段。
在苏联专家的建议下,王明等人终于如释重负,心中的重担得以卸下。
这段对话,即便在现今,若置于任何较为正式的场合进行分享,亦难免显得略显不妥。然而,在当初,这却是一个极其严肃且紧迫的法律议题。其影响深远,关乎众多人的罪行与否的明确界定。
博古、叶剑英、周恩来、王明
固然,罗琼女士信中所作的说明与补充颇具正面价值。然而,若仅凭罗女士个人的视角,便得出“王明未曾参与起草,亦未参与讨论”的结论,恐怕有失偏颇,似乎又陷入了另一个极端。
婚姻法的制定版本多达41次修订,参与起草的机构远不止妇联一家。罗琼女士在信中主要描述了妇联在婚姻法起草和讨论阶段的种种活动,而王明可能并未直接参与其中;同样地,在中央法制委员会参与婚姻法的起草和讨论过程中,罗琼是否也未曾参与呢?
王明能否推断出罗琼“未曾参与起草,也未参与过讨论”的结论呢?
若个体仅依自身经历随意解读历史,又怎能奢求历史的真实与公正呢?
2009年,中央电视台着手制作《法律的故事》这一系列纪录片。在笔者为该系列中“婚姻法的故事”这一集所撰写的解说词草稿中,提到了王明曾积极参与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编纂工作。
但是,相关部门认为“王明”之名颇具敏感性,遂决定将所有涉及王明的信息予以彻底删除。
其实,今日,我们探讨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绝无意图为王明的历史争议进行“平反”或“翻案”——此类事宜乃中共组织部门之职责。我们仅秉持中国共产党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原则,力求在细节之处还原历史的真实面貌。
换句话说,我们不应因王明在中共历史中的其他失误而忽视或掩饰他曾经为社会作出的某些正面贡献,即便这些贡献或许微不足道。